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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 2017-11-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类别进行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依照本细则向学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依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申请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一)学士学位论文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评阅和答辩。

(二)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评阅)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三)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至少3名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秘书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名单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学校档案室、教务处和学院。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科学问题或技术应用方面有新的见解。

第十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申请,由各学院负责受理,截止时间:上半年425日,下半年1025日。

第十一条  申请送审(评阅)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阅、签署同意意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和学院审查,通过后进入送审环节。

   (一)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专家评阅书、教学实践考核表(学术学位硕士)或校外实践鉴定表(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二)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

(二)论文工作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内容应以自己获得的第一手实验数据或调查数据为基础。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完成论文的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

(五)论文表述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结论可信,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执行,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字数符合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采用“双盲”形式送交同行专家评阅。评阅结果分四等:A.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或稍加修改后答辩。B.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对论文修改后答辩。C.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评审。D.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准予答辩。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至少送2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送审工作由学院负责实施,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可抽取1020%的学位论文进行送审。评阅结果均在B等及以上的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1份评阅结果低于B等,则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两周后重新送审2份。

若首次送审有2份评阅结果均在B等以下或重新送审仍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由至少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中应有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名单由学院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半数以上人员同意,则学位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其学位申请不再被受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博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学术水平: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三)学位申请者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术期刊(增刊和会议论文不计)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1.SCIIF>0.5EISSCIA&HCI收录的源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全国学科评估列入统计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CSCD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三区以上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2.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本硕博贯通培养”遴选招生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时,应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三区以上的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一区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3.发表论文的内容应属所攻读学位授权点的学科领域,并与学位论文相关。

4.SCI期刊分区依据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的JCR期刊分区表的学科大类分区认定,SSCI期刊分区依据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发布的分区表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截止时间:上半年415日,下半年1015日。

第二十条  申请送审(评阅)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全面审阅、签署同意意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学科和学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进入送审环节。

(一)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首页纸质版、学术活动登记表、教学实践考核表、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开题报告、专家评阅书、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等。

(二)学位论文和研究工作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有独到见解,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论文的主要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三)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与他人合作的课题,只能将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写入论文。

(四)论文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不少于2年。

(五)论文表述通顺、简洁、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可靠、结论可信,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

(六)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格式、书写规范》执行,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6万字。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采用“双盲”形式送交同行专家评阅。评阅结果分四等:A.已达到学位论文要求,准予答辩或稍加修改后答辩。B.基本达到学位论文要求,但需对论文修改后答辩。C.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需对论文进行修改后重新评审。D.不符合学位论文的要求,不准予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至少送5名校外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评阅结果全部在B等及以上的论文进入答辩环节。

1份评阅结果为C等,则论文必须进行修改,两个月后重新送审2份,若仍有评阅结果在B等以下,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若首次送审有1份评阅结果为D等,或2份评阅结果为C等,则此次申请无效,六个月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核和学位论文评审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数应超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1/2,校外专家至少2名。若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为5人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秘书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时,答辩委员会应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是否重新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有1/2以上人员同意,则学位申请人可在六个月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若答辩委员会未通过重新申请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其学位申请不再被受理。

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在国际交往、社会活动中,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学校提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级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授予。

第二十九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要举行适当的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裁定

第三十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学士学位授予申请,由学院审核其学位申请材料,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核定可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国际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下列条款办理:

(一)出国交流学生在获得我国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学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士学位后,经学分转换符合我校毕业条件的可直接授予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二)国际教育未出国交流的本科在籍学生学位授予条件与本届其他普通本科毕业生一致。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湖南省组织或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在籍期间参加CET-4PETS-3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十三条  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后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各学院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及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审核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授予学位决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标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2/3以上。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须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会议表决通过授予学位的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由教务处负责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博士学位证书须在名单公示3个月无争议后予以颁发。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者对评阅结果持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仲裁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后,需重新送审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将该论文另送3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阅。如所有专家评阅意见均为B等及以上,则准予答辩,否则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已完成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视为无效,应重新组织答辩:

(一)学位申请人不符合答辩资格要求。

(二)答辩委员会名单不符合要求。

(三)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或表决票数不符合规定。

(四)答辩会程序不符合要求。

(五)答辩委员会决议被擅自修改。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除因特殊情况有保密要求外,均应公开举行。答辩会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学院保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3年。

第三十八条  学术论文未达到要求、有学术不端举报情形等情况者,暂缓授予学位。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违法犯罪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二)在读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四)未达到毕业条件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规定不得授予学位的。

第七章   

第四十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外国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与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学术论文级别等成果认定,按学校科研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外文缩写词:SCI为“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EI 为“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SSCI 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A&HCI为“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rts &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IF为“影响因子”(Impact Factor,JCR为“期刊引用报告”(Journal Citation Reports);CET-4为“大学英语水平考试(四级)”(College English Test Band 4,PETS-3为“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 Band 3)。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从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