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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场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7-11-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场地是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专用场所,为了维护教学场地的正常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给师生提供一个安静整洁的环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场地包括教室、实验室(含语音室、机房)等,其中,教室分为公用教室和专用教室。

条三条 教学场地归口管理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负责教学场地的日常管理。公用教室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专用教室及其他教学场地的管理由归口单位负责。

第四条 教学场地的使用必须优先确保教学和相关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教学场地使用管理

第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教学场地开展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教学场地应保持安静,不得在教学场地举办娱乐活动,不得在教学场地大声喧哗。

第六条 教学场地的相关物品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任何人不准随意搬动,个别课程需要对相关物品进行移动的,在课程结束后应及时恢复。

第七条 需要使用教学场地的,须提前3天向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主管单位规定的流程使用。

第八条 与教学有关的活动,免费使用教学场地。其它各种活动确需使用教学场地的,均视为有偿使用,须经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按相应标准缴费后,凭学校计划财务处开具的缴费凭证由主管单位具体落实。

第九条 教学场地的卫生保洁及门卫制度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条 未经许可,私自占用、外借、外租教学场地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场地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教学场地内的相关物品均为学校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借走和搬动,不得随意涂损、拆卸教学设施。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主管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向教学场地维护部门(以下简称“维护部门”)提交教学场地的教学设施配置要求,维护部门应根据配置要求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开学后各项教学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在教学期间需要调整教学场地相关设施布置的,主管单位应提前做好方案并提交维护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布置。

第十四条 维护部门应定期对教学场地的教学设施进行巡查、检修,保证教学设施完好、水电供应正常。发现问题或接到维修通知后,维护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维修,以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11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南林发2007〕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