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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5-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学校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与事件。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程考核、成绩录入、考核材料分析与整理、教学管理与服务保障工作等。

第三条 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

2.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未造成重大影响。

3.教师擅自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者已获同意调、停课,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或教师,导致不良后果。

4.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电话。

5.教学文件(教材、教案、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课件、学生平时成绩登记册等)不齐全。

6.未严格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批改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命题和试卷;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组织教学、考核及成绩管理。

7.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8.对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不力,要求不严,导致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第二次答辩后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仍未达到要求、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管理不力,导致论文抽检工作不能按时完成。

9.存在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更改学生成绩,人数未达到教学班人数5%。

10.擅自变更考试安排,请人代替监考或没有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11.未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等文件报送制卷材料、提交成绩、完成课程考核分析;考试前未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考试安排和制卷相关材料,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研究生一体化管理系统)录入考试成绩。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学生,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超过5分钟。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超过5分钟。偶发性多媒体设备故障未及时响应,处置时间超过2小时。

14.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一般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造成较大影响。

2.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3.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执行计划,扰乱教学秩序。

4.无故缺课或旷监考1次及以上;擅自请人代课;擅自调、停课学时数超过课程计划学时的20%;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

5.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影响实践教学过程,扰乱实习单位工作秩序,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6.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7.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人数超过教学班人数5%。

8.因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按照《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监考工作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混乱,或出现3名及以上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9.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情况。

10.违反转学、转专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11.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2.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及其他物品。

13.擅自占用教学场地或教学设施。

14.对本单位或业务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5.一学年内累计出现3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16.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师德规范情形的。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2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7.其他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进行教学事故类型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理结果向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备案,且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九条 对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范围通报批评、诫勉警示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严重者,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对构成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评优评奖、考核、职称评定、晋职加薪及岗位聘任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隐瞒客观事实真相,或拒绝接受调查,妨碍学校对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的,从重处罚。

学校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做出正式处理决定时,不得因当事人的正当申辩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组织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教学督导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或学校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报告。

故意隐瞒或拖延不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在受理教学事故后,经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查实,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检查及申辩材料,依据教学事故情形和有关规定,责任人所在部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一式3份,分别留存所在部门(学院)1份、提交学校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1份、人事部门1份(仅重大教学事故)。

第十六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做出处理并向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备案;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做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及行政处分的,比照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处理;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研究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并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受到教学事故处分者,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通知书下达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二级学院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主管部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南林发〔2017〕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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