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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11-3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校实行的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两级教学督导的功能。

第二章  校级教学督导

第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以下简称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条  督导由师德高尚、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退休或在编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督导每学年参加各类督导工作不低于180个课时,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六条  督导团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风、学风,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教学评估和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 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及学校组织的各类课堂竞赛等。

(三)专题调研:参与学校学科专业调整、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评优的咨询与论证工作,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的教学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学院及教务处推荐。

(五)督导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六)学校或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八条  督导由学院推荐,教务处提名,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1学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协助督导团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院级教学督导

第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条例组建院级教学督导,并制订相应的督导工作实施条例,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学院聘任,并报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校级教学督导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学院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安排,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学院教学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校级教学督导工作的安排,保证校、院二级督导工作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专家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每学期末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成效为督导专家核发适当的工作报酬,具体标准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院级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团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复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1716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中南林发〔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