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学生为本”教育理念,进一步推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收集教学和管理中的各类信息,健全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决定成立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咨询、参谋机构,在教务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总数为40人左右,全校每个本科生培养学院至少1名委员,每个专业大类至少1名委员。委员由各相关学院推荐,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确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任命产生。
第四条 咨询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就课程、教材、考试、教学条件、师德师风等设立专门工作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咨询委员会可招聘一定数量的信息员,负责收集学校教学工作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咨询委员会反馈。
第三章 委员
第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排优良;
(二)有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意愿与意识;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敏锐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四)为人公正公平、实事求是,注意听取学生意见;
(五)有一定的领导力,有较强的写作、调研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咨询委员会成员构成须充分体现专业结构和年级结构的合理性,并有一定比例具有国内外交换生经历的委员。
第八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1/3。
第九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休学、退学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专业、年级分布增补委员。
第十一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咨询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咨询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咨询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咨询委员会参与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调研、监督的职能。
(一)审议。审议有关本科教学工作的管理文件;审议教学评价方案。
(二)评议。评议教师教学质量;评议教风、学风和教学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
(三)咨询。就本科教学各方面工作开展调研,定期向学校提交调研报告和咨询报告。
(四)监督。监督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五)完成教务处或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咨询委员会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与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咨询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委员会正式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广泛征得周围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对某类教学问题的关注兴趣,收集反馈本科教学信息,汇总后通过书面形式在委员会会议上反映。平时或时间性很强的重要信息,可通过电子信箱、电话或其他方式直接反馈。
第十七条 咨询委员会每月向教务处集中反馈一次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存在的问题或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