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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 2017-11-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推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和教学管理,全面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章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为33人左右的单数,由学校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同学科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以及校友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中青年教师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担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务委员(即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委员)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各学院推荐学院委员候选人;校友办公室推荐校友及用人单位委员候选人。主任预备会议审议并初步确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通过。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建立常设的工作委员会,负责经常性工作,也可根据需要设立有任期的专项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项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工作委员会和专项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名,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委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委 员

第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高等教育教学发展规律,熟悉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参与教学改革研究,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二)为人正派、学风端正、原则性强,关注学校教学改革发展;

(三)除校友和用人单位委员外,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职责;

(五)原则上要求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须充分体现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及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若有委员退出,可增补委员。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后,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委员的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及学科分布,推荐相关学科的教师担任委员职务。被推荐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委员如果在其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内发生职务变化,则其委员资格依职务替代原则自然更换。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学校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教学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委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术规范和教师职业道德,坚持公正独立的学术判断;

(三)遵守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委员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的职能。

(一)审议。审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审议学校各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审核新开课程和已有课程的重要调整;审议有关教学的重要规章制度。

(二)评议。评议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认定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三)指导。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和推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教学队伍、教风学风等教学建设;指导推动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指导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

(四)监督。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五)咨询。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其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组成。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可以记名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授权下设各工作委员会、专项委员会、临时性评议和评审组具体承担有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讨论重大问题时,教学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讨论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事务,应事先听取学校本科生课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参照本章程设立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其章程,并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1767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