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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表时间: 2017-11-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21113日第34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教办通[2013]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伪造数据的;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我校各学院(系)等部门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在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前,主动坦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允许其改正错误,重新提交学位论文,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人员在学位论文审查修改过程中,应按规定参加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并服从检测结果处理。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提交,但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查把关。若两次提交论文均检测不合格,延期一年提交学位论文;若三次提交论文均检测不合格,至少在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降低其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各学院(系)等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学院(系)等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部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学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学校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核减学院(系)招生计划;并由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和教务处分别负责受理研究生和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并责成学生所属学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举报或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由57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2/3以上为学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与举报或投诉有关联的指导教师不得列为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别、核查和认定,并给出书面认定结果。若工作小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出现分歧等情况,由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裁决,给出书面认定结果,同时形成书面的鉴别、核查和认定详细报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书面认定结果和书面的鉴别、核查和认定详细报告报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

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收到认定结果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无异议时,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认定结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复审申请,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当事人复审申请及鉴别、核查和认定详细报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35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