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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习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17-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实习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实习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实践教学的水平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实习教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付学生本科培养方案中设定的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实习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项目的开支。

第三条 实习教学经费划归各学院管理,属于教学专项经费。经费使用遵照“总额包干、院内调节、专项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四条 学院应在学校实习教学经费预算公布之日起两周之内向学校上报“学院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表”。

第五条 实习教学地点的选择应以“满足教学所需,尽量就近安排”为原则,以保障实习效果,节省经费开支。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实习教学经费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实习教学管理费、参观费、实习教学资料费、耗材费、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费等。实习教学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及标准如下:

1.交通、住宿费:指实习教学指导教师落实实习任务、实习师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往返学校与实习地点以及实习期间租用车船、住宿等费用。

2.实习教学管理费:指接纳实习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管理费、出入实习地点证件费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3.参观费:指接纳实习单位安排的观摩教学费用、门票等,按接收实习教学单位标准执行。

4.实习教学资料费:指实习教学期间教学材料印刷费、复印费、专用日记本、实验费等。按照实习教学实际消耗结算。

5.耗材费:指实习教学期间的材料消耗费。按照实习教学实际消耗结算。

6.聘请人员指导费及授课酬金:指聘请接纳实习教学单位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实习及授课费等。授课实习学生人数在50()以下的,授课酬金原则上按70/课时(45分钟)的标准支付,在50(不含)以上的,每课时的授课酬金不超过140元。

7.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费:指毕业设计(论文)集体评审的费用。

第三章 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七条 实习教学经费由学院主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根据“学院年度实习经费预算表”的经费分配进行审核,学院经费审批人审批。

第八条 在单门实践课程的实习经费中,学生使用经费占比不能低于总额的60%

第九条 毕业实习教学经费依据教学计划,根据不同学科,按人均固定标准计算。各学院填好计划财务处在网上发布的《毕业实习经费使用表》,经签审后报送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和指导教师分开报销实习教学经费。

1.学生使用的实习教学经费,由指导教师通过计划财务处网站上的个人收入发放系统录入学生发放金额,导出发放表,填制《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领款单(含网银代发)》,经学院签审后由计划财务处通过网银拨至学生银行账上;或由指导教师凭学生有效票据直接报销。

2.指导教师使用的实习教学经费,凭有效票据经主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和经费审批人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予以报销。

各学院报销实习教学经费时,必须提供经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实习计划。

第十一条 学生有权利了解经费的使用方式,专业教研室有责任告知学生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各学院上报的实习执行计划不定期抽查和调查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在使用实习经费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20171026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习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1067)《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习教学补充规定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南林发〔200950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教务处负责人签字:

 


附表2

        届毕业实习经费使用情况表

学院                 

年级

专业

学生人数

金额()

教师使用原因

负责人

签字

标准数/

学生

使用数

教师

使用数

 

 

 

 

 

 

 

 

 

 

 

 

 

 

 

 

 

 

 

 

 

 

 

 

 

 

 

 

 

 

 

 

 

 

 

 

 

 

 

 

 

 

 

 

 

 

 

 

总计

 

(填学院总额)

(填教师用总额)

 

        备注:学生使用部分经财务网录入后导出表格,经学院签审,由计财处网发,教师使用部分凭票报销;负责人为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负责人。本表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计财处各存一份。

 

学院意见(盖章)                                     教务处意见(盖章)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