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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 2017-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的资源优势,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创业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校内师生开放和开展对外服务活动等。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面向全体、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原则,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将教学、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引入实验教学,强化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通过开展对外技术协作服务,促进实验教学与社会服务有机结合。

第四条  加强实验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实验师资队伍素养,围绕实验室开放工作安排进修、培训,组织交流、学习,并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通过网络平台以开放实验项目的形式实现实验室开放。

第六条  开放的实验项目类型主要分为教学计划内预约实验型、教学计划内选修实验型、学生自选实验课题(项目)型(含学生科技活动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校内教师科研型和社会服务型五种。

1.教学计划内预约实验型:教学计划内通过预约可以实现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项目。实验室根据学分制的要求和本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的情况,公布预约开放的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时间和要求,学生通过开放平台提出申请,自主安排计划内的实验学习任务,完成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

2.教学计划内选修实验型:教学计划内可以通过预约实现的选修实验型项目。部分基础较好、动手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根据学分制的要求选修部分实验项目,免修部分基础性的实验项目。学生根据实验室开设实验项目的情况,通过开放平台提出申请,实验室安排实验学习任务,学生完成实验过程和实验报告。

3.学生自选实验课题(项目)型:教学计划外可以通过预约实现的自选实验课题(项目)。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课题(项目),或由教师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或由学生自行拟定实验课题(项目)通过开放平台经指导教师认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实验室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的考核或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校内教师科研型:校内非本实验室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需要在该实验室开展的实验。由教师本人通过开放平台提出申请,实验室批准后进行。

5.社会服务型:实验室通过开放平台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实验项目或技术服务。实验室根据本室的装备和条件,按照学校的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含周末)模式,开放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统一组织。教学计划内的开放由教务处负责审批,教学计划外的开放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审批。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  学校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开放实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自选实验课题(项目)等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的开支。支持额度、费用开支由所在实验室及其指导教师审查,各学院审核报账。

计划内选修的实验项目,所需材料费用由实验室列入低耗经费。实验材料与消耗费用由所在实验室及其指导教师审查,各学院审核报账。

第九条  各实验室承担的教师科研、社会服务等开放实验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服务费用标准由实验室根据实验耗材、必要的劳务费用等确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项目进行清理,及时更新各种开放类型的实验项目,丰富开放实验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每年对开放实验的情况进行总结,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中心),并作为实验室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鼓励与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具体办法根据学校学分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公开发表科研论文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等),经指导教师、实验室及所在学院考核推荐,学校核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难度系数等,由教务处制定相关工作量计算办法,人事处根据绩效分配办法将教师的学时补贴纳入学校绩效总量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实验室开放产生创新性成果。对学生在开放实验中取得成绩的项目,学校支持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对指导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或省部级奖励的教师,学校将按教学工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已于2017329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试行)》(中南林发〔201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