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通过教务处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原则
第四条 制(修)订培养方案必须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按照中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的要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增强适应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
第五条 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本领。
第六条 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第七条 注意培养方案的整体优化,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 通过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内和课外、校内和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性,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修业年限和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按必修课、选修课、专业主干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分类。
第十三条 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培养方案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方案中的一些教学环节作出统计)。
第十四条 各学年教学安排表、总周数分配表、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表、理论教学进程表、教学学时(包括实验、上机、实习)和学分分配表。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第十五条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办学特色、发展规划等,提出制(修)订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经征求各学院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修改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下发至各学院执行。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各专业教研室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培养方案初稿,并交回学院。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修改并签署意见,交由主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后,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审定后的培养方案,即为学校正式文件颁布执行。
第十九条 为保证制(修)订的培养方案符合时代的需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各学院须认真组织专业培养方案论证会。
1.论证专家组人员组成:包括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专家、兄弟院校或科研院所的专家和相关专业毕业生等。
2.论证专家主要职责:了解相关专业的社会需求状况,评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课程体系、课程教学内容是否与社会需求相结合,为教学管理改革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3.论证方式:可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邀请专家进校考察论证;亦可用通讯方式,将纸质或电子版材料发给相关人士评阅。
4.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论证工作,制(修)订的培养方案应由学院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论证结果学院负责保存,并且作为今后修订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报送一份至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应组织教师制订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完善各类教学指导书等。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应在每年新生入学初向学生公布,以便让学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二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任何学院、教研室、个人都不得单方面强行截留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相关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调整问题。
第二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填写1式3份,一份交所在教研室,一份交所在学院,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为确保专业班级一学期周学时的均衡且在学校规定范围内,应及时与开课学院沟通。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在确认各学院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由教务科开始编排下一学期课表。
第二十七条 在执行培养方案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应保持培养方案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不允许随意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可能导致的增开、减开、更换必修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制订培养方案的修订程序,提前一个学期提出调整培养方案的报告,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部分课程的开课学期或调整选修课程,须填写计划变更单(一式两份),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变动。必要时,须经教务处会议讨论或召开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经批准后的计划变更单分别由教务处教务科和学院教务办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7年11月3日经专题会议审定通过,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关于加强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南林发〔20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