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外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依托行业,凝练特色,全面提升,科学发展”的发展方针,坚持 “扶优扶强扶特”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紧扣学校发展核心目标,以完成卓越性指标和取得标志性成果为导向,全力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确保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和实现学校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学校的学科优势、核心竞争力、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统筹兼顾;
突出核心,追求卓越;
分类管理,科学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分类
(一)实施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除涉外学院以外的所有教学单位。
2.所有研究机构按学院和学科归属,纳入相关教学单位考核。
3.“双肩挑”人员的业务业绩纳入其业务关系所在教学单位考核。
(二)学院分类
Ⅰ类学院: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国家级平台的学院。主要有:林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风景园林学院。
Ⅱ类学院: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学院。主要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理学院,物流与交通学院,家具与艺术设计学院,商学院,经济学院,政法学院。
Ⅲ类学院:其他学院。主要有:外国语学院,旅游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此外,国际学院、班戈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不纳入以上分类,根据与学校签订的目标任务以及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主要内容
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由卓越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三个部分组成。
(一)卓越性指标
卓越性指标是指学院追求卓越,在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与重大成果的指标。
(二)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指学院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指标,是各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的基础指标。
(三)否决性指标
否决性指标是指“一票否决”和“取消评优评良资格”事项。
五、考核细则
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围绕卓越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否决性指标三个方面开展。
(一)卓越性指标
1.引进或培养“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千人计划”、国家创新团队(群体);
2.作为主持单位或主持人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美协和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中国文联和中国音协共同主办的中国音乐金钟奖;
3.作为依托单位新增国家2011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4.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集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研究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
5.教职工或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学校为第一单位或通讯单位,在Science、Nature、Cell、《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6.学科进入ESI前1%,或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进入前10%且排名有提升;
7.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国家启动优博评审后进行考核);
8.学院应届毕业生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及以上达到95%且就业质量达到95%;或考研率达到40%且985或国外高校录取率达到20%。
9.经学校审议,可以认定为卓越性指标的其他事项。
(二)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包含“本科教学”“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5个项目。
“本科教学”“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4个项目分别设置若干考核点,每个考核点按考核标准评定ABCD等级。“综合管理”项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部分考核点设置了标志性成果指标,作为单位评优的必要条件。标志性成果指标包括卓越性指标和表中“标志性成果”栏所列内容。
表1 “本科教学”约束性指标
考核点 |
考核标准 |
标志性成果 |
备注 |
1.1 教学研究、改革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新增省级项目1项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3篇,或获得校级教改重点招标课题2项; B.新增省级项目1项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2篇,或获得校级教改重点招标课题1项; C.新增省级项目1项且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三等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 D.其他。 |
国家级教学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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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学成果奖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 A.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 B.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C.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D.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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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审周期计算 |
Ⅲ类学院: A.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 B.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2项; C.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1项; D.其他。 |
省部级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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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卓越人才培养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项; B. 获得省级学科竞赛奖励2项或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2项; C.获得省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1项; D.其它。 |
国家级竞赛项目最高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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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专业建设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 获得国家级人才教育培养试点项目,或出版百佳出版社十三五规划教材,或新增2门在线课程/双语课程; B.获得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或新增1门在线课程/双语课程; C.在建1门在线课程/双语课程; D.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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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教学平台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新增省级教学平台项目1项,或新增省级实践教学项目3项; B.新增省级实践教学项目2项; C.新增省级实践教学项目1项; D.其他。 |
国家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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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考核约束性指标
考核点 |
考核标准 |
标志性成果 |
备注 |
2.1 省级及以上人才引进与培育 |
Ⅰ类学院: A: 引进与培育国家级人才≥1; B: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2; C: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1; D: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1。 |
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千青”、“万青”、“长青”、“优青” |
1、人才引进不含柔性引进。
2、博士引进是指引进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及教学急需的博士。
3、青年教师国际化研修是指45岁以下教师(含当年度引进教师)在海外学习和研修连续6个月以上。 |
Ⅱ类自科类学院: A: 引进与培育国家级人才≥1; B: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2; C: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1; D:引进与培育省级人才<1。 |
湖南省“百人计划”、“芙蓉学者奖励计划”、省级科技领军人才、省优秀社科专家、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省级教学名师、省杰青、湖湘青年英才及其他相当省级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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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及Ⅲ类学院: A: 引进与培育国家级人才≥1或省级人才≥2; B:引进与培育省级及以上人才=1; C:积极申报人才引进和培育人选,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达到要求; D: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未达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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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博士引进 |
Ⅰ类学院: A: 引进博士学位教师≥6; B:引进博士学位教师=5; C:引进博士学位教师=4; D:引进博士学位教师<4。 其中,风景园林学院参照Ⅱ类自科类学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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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自科类学院: A: 引进博士学位教师≥5; B:引进博士学位教师=4; C:引进博士学位教师=3; D:引进博士学位教师<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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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及Ⅲ类学院: A: 引进博士学位教师≥3; B:引进博士学位教师=2; C:引进博士学位教师=1; D:引进博士学位教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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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青年教师国际化研修 |
Ⅰ类学院: A: 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5; B: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4; C: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3; D: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3。 其中,风景园林学院参照Ⅱ类自科类学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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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自科类学院: A: 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4; B: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3; C: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2; D: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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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及Ⅲ类学院: A: 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3; B: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2; C: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1; D:新增海外研修经历的青年教师<1。 其中,外国语学院参照Ⅰ类学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家具学院、商学院、经济学院参照Ⅱ类自科类学院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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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马克思主义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不作“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项目考核要求。 |
表3 “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约束性指标
考核点 |
考核标准 |
标志性成果 |
备注 |
3.1科研经费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 A: 完成率≥100%; B:80%≤完成率<100%; C:60%≤完成率<80%; D:完成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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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学院年度目标基本工作量见目标任务分解表;
2.科研经费以当年实际到位经费为准;
3.各项考核内容均须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论文包括通讯作者)。
4、同一项考核指标有多项分指标的计算完成率时,采用求和平均计算该项完成率。 |
3.2科研项目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 国家自科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 A: 立项数-目标任务数≥0或获标志性成果; B:立项数-目标任务数=-1; C:立项数-目标任务数=-2 D:立项数-目标任务数≤-3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究项目(资助≥10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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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A: 立项数-目标任务数≥0或获标志性成果; B:立项数-目标任务数=-1; C:立项数-目标任务数=-2 D:立项数-目标任务数≤-3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研究重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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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高档次论文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 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A: 完成率≥100%; B:80%≤完成率<100%; C:60%≤完成率<80%; D:完成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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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科研奖项 |
Ⅰ类学院: 主要考核省部级奖 A:省部级一等奖≥1或二等奖≥2或获标志性成果; B:省部级二等奖=1或省部级三等奖≥2; C:省部级三等奖=1; D: 省部级奖=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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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自科类学院、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 A: 省部级二等奖≥1或省部级三等奖≥2或获标志性成果; B: 省部级三等奖=1; C: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达到申报要求; D: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未达到申报要求。 |
省部级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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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创新平台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 A: 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创新团队≥2或获标志性成果; B: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创新团队=1; C: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达到申报要求; D: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未达到申报要求。 |
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团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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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 A: 省部级基地≥2或获标志性成果; B: 省部级基地=1; C: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达到申报要求; D: 申报材料数量和质量未达到申报要求。 |
国家级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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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国际和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 A: 完成率≥100%或获标志性成果; B:80%≤完成率<100%; C:60%≤完成率<80%; D:完成率<60%。 |
国际授权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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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社科类学院及Ⅲ类学院: 本考核点不作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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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社会服务 |
Ⅰ类学院、Ⅱ类自科类学院、Ⅱ类社科类学院、Ⅲ类学院: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成果转让项目经费。 A: 完成率≥100%; B:80%≤完成率<100%; C:60%≤完成率<80%; D:完成率<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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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约束性指标
考核点 |
考核标准 |
标志性成果 |
备注 |
4.1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 |
Ⅰ类学院: A:团队参与建设的学科门类进入ESI前1%;或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在全国学科评估排名进入前10%且排名有提升;或根据全国学科评估指标,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 B:进入省级一流(重点)学科;或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评估指标,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 C: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以上,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D: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未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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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学院: A:团队参与建设的学科门类进入ESI前1%;或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进入省级一流(重点)学科;或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或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评估指标,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 B: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良好;或获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C: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D: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未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
进入省级一流(重点)学科或获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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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学院: A: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优秀,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B: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良好,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C: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D:学校对学科的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未通过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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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毕业研究生就业质量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初次就业率≥95%,且就业质量≥65%; B:初次就业率≥90%,且就业质量≥50%; C:初次就业率≥85%,且就业质量≥30%; D:初次就业率<85%,且就业质量<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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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研究生学术成果 |
Ⅰ类学院: A: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三区以上的源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三区的源刊1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三区以上1篇; B: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IF>0.5)、SSCI、A&HCI、EI收录的源刊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全国学科评估列入统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5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一区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C: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IF>0.5)、SSCI、A&HCI、EI收录的源刊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全国学科评估列入统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D:以第一作者在SCI(IF>0.5)、SSCI、A&HCI、EI收录的源刊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全国学科评估列入统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少于3篇。 |
研究生作为第一单位或通讯单位、第一作者在PNAS及影响因子(IF)≥10的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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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学院: A: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IF>0.5)、SSCI、A&HCI、EI收录的源刊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全国学科评估列入统计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在SCI、SSCI收录学科大类二区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 B: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SCI(IF>0.5)、SSCI、A&HCI、EI收录的源刊及学校认定的重要(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发明专利3项; C: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4篇;或发明专利2项; D: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少于4篇;或发明专利少于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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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学院: A: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3篇;或发明专利2项; B: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发明专利1项;或获奖作品3项;或市级以上的表演3场次; C: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获奖作品2项;或市级以上的表演2场次; D:研究生获奖作品少于2项;或市级以上的表演少于2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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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学位论文质量 |
Ⅰ类学院: A:获国家优秀博士论文(含提名)1篇,或省优秀博士论文2篇,或省优秀硕士论文3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B:获省优秀博士论文1篇,或省优秀硕士论文2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C: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D: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专家的评议结果有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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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学院: A:获省优秀硕士论文2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B:获省优秀硕士论文1篇或学校优秀硕士论文2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C: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D: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专家的评议结果有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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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类学院: A:获省优秀硕士论文1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B:获学校优秀硕士论文1篇,且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C: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每位专家的评议结果都在合格以上; D:在国家、省和学校组织的论文抽检结果中,专家的评议结果有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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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研究生学科竞赛获奖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获各类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或省级二等奖2项; B:获省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C:获省级三等奖1项; D:未获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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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研究生创新基地(示范基地)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新增省级以上创新基地1个,或建有省级以上的创新基地运行正常且考核验收合格; B: 每个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建有校企合作基地1个,运行正常,且每年有1/3以上的研究生到基地实习实践; C:建有校企合作基地,且运行正常; D:未建立基地,或在建基地考核验收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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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研究生精品(网络公开)课程、规划教材与教学改革 |
Ⅰ类学院、Ⅱ类学院、Ⅲ类学院: A:获省级以上精品(网络公开)课程1门,或省级研究生案例课程1门,或省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在建项目进展良好;或在“百佳出版社”出版研究生教材1本; B:建设校级精品(网络公开)课程1门,或校级研究生案例课程1门,或校级教学改革项目1项,以上在建项目进展良好;或出版研究生教材1本; C:申报建设精品(网络公开)课程1门,或研究生案例课程1门,或教学改革项目1项,或研究生教材1本; D:未申报任何课程、教材及教学改革项目,或在建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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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学院不作“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项目考核要求。 |
表5 “综合管理”约束性指标
目标内容 |
考核点 |
分值 |
评价方法 |
操作说明 |
5.1党建与 思政工作 (15分) |
5.1.1制度建设及班子队伍建设 |
2 |
①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内会议制度、党支部工作制度,每违规一项扣0.5分; ②未建立班子成员联系服务点的每人次扣0.5分。 |
此项由组织部、宣传部负责评分 |
5.1.2 基层组织建设 |
3 |
①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含所辖支部)不正常召开或召开质量不高,每项扣0.5分; ②党费不按时足额上交,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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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党员发展和管理 |
3 |
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不严谨,发展党员程序不规范、档案材料不齐全,每人次扣0.5分; 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党内活动、学习的每人次扣0.5分; ③不按要求进行党员评议的,扣1分。 |
||
5.1.4理论学习 |
2 |
①每季度组织理论学习一次以上,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季度组织中心组学习一次以上。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考勤,每缺一项扣0.5分。 ②积极组织参加普法教育及相关考试,参考率低于98%或合格率低于96%,扣0.5分。 |
||
5.1.5宣传及舆论引导 |
3 |
①在校外媒体、学校新闻网、校报发报道不少于5条,少1条扣0.5分; ②及时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的信息,做好舆情处置,工作缺位每次扣0.5分; ③主动做好校园文化建设、先进典型推荐等工作,工作不主动、报送不及时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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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网页维护和信息更新 |
2 |
①网站信息发布前未采取“先审后发”管理措施的,扣0.5分; ②本单位网站信息未及时更新,或出现错误、泄密等问题的,每次扣0.5分。 |
||
5.2 党风廉 政建设 (5分) |
廉政工作执行情况 |
5 |
单位或个人受到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分。 |
此项由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评分 |
5.3 综治 稳定工作 (10分) |
5.3.1矛盾纠纷防患 |
2 |
①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报送不及时,每次扣0.5分; ②不能及时排查、化解单位矛盾纠纷,每次扣0.5分。 |
此项由保卫处负责评分 |
5.3.2综治和平安校园 |
8 |
①单位发生火灾、被盗案件造成损失少于2万元,视情节每起扣1-3分; ②校园内不服从交通管制,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每次扣0.5分; ③对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处置不当而被问责的,每次扣2分; ④在学校组织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未落实到位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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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教学管理 (20分) |
5.4.1教学档案管理 |
4 |
①教学大纲、课程指南不完善,教学任务书不完整,每门(次)课程扣0.5分; ②各类实习的计划、安排、报告、总结不完整,每门(次)课程扣0.5分; ③考试试卷和教学档案未按要求装订、保存,每次扣0.5分。 |
此项由教务处负责评分 |
5.4.2教学过程管理 |
8 |
①不按要求进行课程考核与成绩登录,不及时提交实验报告、论文等资料,每人次扣0.5分; ②未按要求执行实习计划,每门(次)课程扣0.5分; ③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每人次扣0.5分; ④调停课率超过1%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 ⑤出现一般性教学事故,每人次扣1分。 |
||
5.4.3教学质量管理 |
8 |
①学院领导、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每年听课、看课次数未达到12次的,每人次扣0.5分; ②正高职称教师未按要求给本科学生授课的,每人次扣1分; ③教学综合评价低于90分的,每降低10分扣1分; ④毕业论文查重未通过率,每增加5%扣1分; ⑤毕业论文题目重复的,每题扣1分。 |
||
5.5专项考核 (35分) |
5.5.1工作效能 |
25 |
①督办的工作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导致任务落实不及时的,每次扣1分; ②工作乱作为,违反规定和程序,擅自变更督办事项内容的,扣相关责任单位2分; ③不按要求及时处理公文,没有做好校友等信息归档工作,没有及时提交单位工作材料和统计数据,每次扣0.5分; ④不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会议精神的,每次扣0.5分。 |
此项由督察督导办、党政办负责评分 |
5.5.2工作作风 |
10 |
①抽查履职、出勤情况,擅自脱岗或违规每人次扣0.5分; ②学校会议缺席一人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③执行国家放假规定和特护期间,未按照学校要求安排值班并上交值班安排表的每次扣0.5分;值班期间抽查值班人员未在岗扣0.5分。 ④被阳光服务系统亮红灯每次扣0.5分。 |
此项由督察督导办、人事处、党政办联合督查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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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学生管理与就业 (15分) |
5.6.1学生管理工作 |
5 |
根据学生工作有关考核办法进行评分。 |
此项由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评分 |
5.6.2就业工作 |
5 |
根据各学院与学校签订的就业责任书及招生就业考核办法进行评分。 |
此项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评分 |
|
5.6.3团学工作 |
5 |
根据团学考核办法进行评分。 |
此项由团委负责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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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考核评定规则: (1)按分值进行排名,排名最后10%且分值低于60分的,综合管理考核为基本合格; (2)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3)其余单位综合管理考核为合格。 |
(三)否决性指标
否决性指标包含“一票否决”和“取消评优评良资格”两类情形。
1.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直接评为不合格:
(1)出现严重泄密事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法第398条)立案标准确定);
(2)因与职务行为有关而受到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追究法律责任的。
2.“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为:
(1)国家教育部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不合格结果;
(2)国家级、省级项目验收不合格;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4)因单位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消防、交通、有毒物品管理、被盗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出现人员伤亡或学校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
(5)单位人员发生聚众斗殴伤亡等恶性事件,或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责任事故的;
(6)单位人员有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张贴大小字报,非法集会、游行、罢工、罢课等行为,或出现群体性上访闹事现象;
(7)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利用媒体、网络发表影响学校、社会稳定的文章、言论事件,对学校声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8)因与职务行为有关而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受党纪政纪处分;
(9)单位私设“小金库”;
(10)其它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事件。
六、组织与实施
(一)职责与分工
1.目标任务拟定和任务分解下达
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考试中心)、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公室)、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督察督导办公室参与,拟定、分解目标任务。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考试中心)负责拟定各学院“本科教学”项目的“十三五”总目标、年度目标和分项任务;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拟定各学院“师资与人才队伍建设”项目的“十三五”总目标、年度目标和分项任务;科学技术处(科技产业办公室)和社会科学处负责拟定各学院“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项目的“十三五”总目标、年度目标和分项任务;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拟定各学院“学科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项目的“十三五”总目标、年度目标和分项任务;督察督导办公室负责组织拟定“综合管理”指标。
2.目标考核与评定
由人事处牵头,各项目负责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各考核点的等级评定工作。
3.目标任务的实施
由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目标考核细则与评定规则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党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是确保目标任务组织、落实和顺利完成的第一责任人。
(二)考核时间与程序
1.考核时间
2017-2019年年度考核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考核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考核程序
各学院对照考核办法进行自评,并向各项目负责单位提交考核评议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各项目负责单位对各学院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反馈及复核,汇总后提交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成立由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考核工作小组,拟定各学院综合评定等级,报学校审定综合评定结果。
(三)考核等级、奖项的设置和评定规则
1.等级设置
目标考核设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奖项设置
“优秀单位”不超过3个;“良好单位”不超过6个。
“突出贡献奖”不限定名额,但与“优秀单位”、“良好单位”不重复获得。
国际学院、班戈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教学单位,根据与学校签订的目标任务以及综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由学校研究决定是否给予单项奖。
3.评定规则
(1)参评“优秀单位”的,以获得A等级个数占考核点个数比例高低进行排名(A等级所占比例相同时,以B等级所占比例进行排名,以此类推,排名方式下同),并按排名先后选取。评为“优秀单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①排名前6位;
②获得A等级个数不少于考核点个数的三分之一;
③获得至少一项标志性成果;
④综合管理考核为合格;
⑤未发生“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
(2)评为“良好单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①排名前12位;
②获得A等级个数不少于考核点个数的四分之一;
③综合管理考核为合格;
④未发生“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
(3)评为“突出贡献奖”的,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实现任何一项卓越性指标;
②被评为“合格单位”。
(4)评为“合格单位”的,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未评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单位;
②综合管理考核为合格或基本合格。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评定为“不合格单位”:
①排名位列最后2位且考核点评定为D等级的个数达到考核点个数的40%;
②综合管理考核不合格;
③出现“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而学院隐瞒不报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目标考核结果与各教学单位奖惩挂钩,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优秀单位
按人均3000元给予奖励(人数以所在学院在岗人数(编内和校聘非事业编)计算,不包含领导班子成员;年度内有人员异动的,按月折算;学院须按贡献情况进行二次分配,领导班子成员不参与奖励的二次分配。下同);党政正职为当年度个人考核优秀的推荐人选;给予党政正职各奖励6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4000元。
2.良好单位
按人均2000元给予奖励;党政正职各奖励35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2500元。
3.突出贡献奖单位
按人均2500元给予奖励;党政正职各奖励5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奖励3000元。
4.单项奖单位
按人均1000元给予奖励。
5.合格单位
不予奖励。
6.不合格单位
(1)因“综合管理考核不合格”和故意隐瞒“取消评优评良资格”情形而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党政正职各扣发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扣发2000元;
(2)因其他指标考核情况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按人均750元在该学院年度绩效工资分配中扣发;党政正职各扣发3000元,班子其他成员每人扣发2000元。
(二)按干部能上能下等有关制度,与学院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的聘任和调整挂钩。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有调整的,2020年考核结果的挂钩追溯到2016-2020年历任班子成员。
(三)按学校作风效能问责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八、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目标管理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