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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表时间: 2017-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学籍管理秩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者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将本年度录取数据提供给教务处,并将新生名册及其他新生材料发给各学院。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对新生进行初查,并将新生报到情况报送教务处。

第五条 新生因创业、身心健康状况等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2年;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还应出具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3个月内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按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的,同时应持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入学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教务处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身体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组织各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逾期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负责体育课教学的单位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弹性学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由学院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可以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且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调减的专业,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不符合学校关于学生转学的其他规定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转学具体办法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第二十一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整个学习期限内休学不得超过两次,合计时间最长不能超过2年。学生休学的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复学时,如果相应年级无相同专业,只能选修相近专业或者由学校统一安排修读专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休学创业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不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和其他培养环节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

(五)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标准学习年限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本科学生的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修业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标准学习年限5年的不超过7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弹性学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795日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